時間:2021-10-14 信息來源:縱橫集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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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
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
深金監規〔2021〕2 號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
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》(中發〔2019〕32 號)、
《中國人民銀行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、中國證券監
督管理委員會、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
設的意見》(銀發〔2020〕95 號)等文件要求,進一步推進金融
對外開放和跨境投資創新,促進和引導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
外投資有序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》《私
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
105 號)、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》(中
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151 號)等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,是指在本市
依法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的企
業。
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,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資
主體管理企業發起,由合格境內投資者參與投資設立的并以外
匯或人民幣方式流出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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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投資者,是指經境外投資主體管理
企業審核通過的參與投資設立境外投資主體的境內自然人、機
構投資者等。
本辦法所稱的試點主體,是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境
外投資主體。
第三條 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由市地
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商務局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
管理局、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、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
市分局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、市市場監督管
理局等單位建立聯合會商工作機制,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
規定,結合各自職責,共同推進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
試點工作,協調解決試點管理有關問題。
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系部門設在市
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。
注冊或擬注冊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、中國
(廣東)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試點主體由前海
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本辦法協調推進相關試點工作,其余各
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相關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試點條件
第四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由外國投資者參與設立,
分為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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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種類型。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
理企業均可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。
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、合伙制等形式,
境外投資主體可以采用公司制、合伙制、契約制、私募資產管
理計劃等形式,具體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《中華人民
共和國合伙企業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》《私募
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
業務管理辦法》等相關規定。
第五條 申請試點的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及境外投資主
體應當符合相關監管部門關于試點主體命名要求。
第六條 境外投資主體須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
金法》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
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定發起設立,完成相應
登記、備案程序,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、資
金匯兌等事宜。
第三章 試點運作
第七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從事以下業務:
(一)發起設立投資于境外的投資主體;
(二)受托管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。
第八條 境外投資主體投資范圍包括:境外非上市企業股權
和債權、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、境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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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。
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應遵守有關境外投資法律、法規、
規章等相關規定,所投項目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,不得協助境
內個人境外購房、轉移資產等。涉及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等規定
境外投資應當履行相關程序的,從其規定。
第九條 境外投資額度的核定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則:
(一)境外投資額度在綜合考量境外投資項目投向、境外
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經營效率、合規運營等情況的基礎上進行核
定;
(二)境外投資額度應當在獲批之日起 12 個月內使用,逾
期未使用之額度失效;
(三)境外投資主體獲批之境外投資額度不得轉讓;
(四)境外投資額度使用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。
第十條 境外投資主體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
法》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
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定辦理托管。資金托管人
為境外投資主體開立專用托管賬戶,專項保管境外投資資金。
在資金匯出時,專用托管賬戶跨境凈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
核準額度,專用托管賬戶跨境匯出、匯入幣種結構應總體一致。
資金托管人可根據業務需要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資質的
機構為境外投資主體辦理境外資金托管相關事項。境外資金托
管機構為境外投資主體開立境外托管賬戶,境外投資主體境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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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資金通過境外托管賬戶劃往境外投資項目,境外托管賬戶
收支范圍限于與境內托管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以及境外投資主
體境外投資項下相關收支。
第十一條 資金托管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為境外投資主體開設托管賬戶,安全保管境外投資
主體銀行賬戶內資金;
(二)合格境內投資者以外匯形式劃入托管賬戶的,其所
獲境外投資本金以及收益應原路劃回原外匯賬戶;
(三)辦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有關跨境收匯、付匯和結售匯
業務,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;
(四)按照有關法律法規、投資管理協議的約定執行境外
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的指令,及時辦理清算、交割事宜;
(五)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專用賬戶所涉資金匯出、匯入、
結售匯和資金境內劃轉等有效憑證;
(六)對境外投資主體的資金用途實行“境外延伸”,即對
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向延伸至最終項目,并確保實際投資項目
與報備項目一致,未轉投其他項目;
(七)確保在資金匯出時,專用賬戶跨境凈匯出資金的規
模不得超過核準額度;
(八)相關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委托一家具有資質的
外包服務機構,負責境外投資主體的份額登記、估值核算等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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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。
第四章 試點管理
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主體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作為境外投
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設立,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形式進行運作
的,應當按照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》
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
等有關規定,辦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。
境外投資主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
業發起設立,以私募基金形式進行運作的,應當按照《私募投
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
案辦法(試行)》等有關規定,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
基金備案手續。
境外投資主體以其他形式發起設立并運作的,應當按照國
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等有關規定,辦理相應登記、備案手續。
第十四條 為協調服務和推進試點主體規范運作、健康發
展,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試點主體、
資金托管人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報送運營數據及相關信息。
第十五條 試點主體須持續合法合規運營,市地方金融監督
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
監管,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,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。
試點主體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,有
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;構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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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、澳門特別行政區、臺灣地區的
投資者、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設立境外投資主體
管理企業,參照本辦法關于外國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。法律、
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,有效期為 5
年。原《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金融辦關于開展合
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》(深府辦函〔2014〕
161 號)同時廢止。